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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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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2-10 00:00

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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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2-10 00:00

  关于补贴收入,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规定主要是用来核算企业因享受优惠政策等原因而退、免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以及财政补贴收入的,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不通过“补贴收入”来核算,原因主要是除另有规定外,补贴收入是要并入企业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没有理由再并入。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者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企业收到先征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企业收到的先征后返还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明确:第12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免税的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列。

  另外,关于退、免的流转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文第一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外规定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210号规定: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